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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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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发布时间:2016-01-01    来源:     浏览:

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一次性住院医疗费(含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其数额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个人先支付应由个人自付的费用后,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根据医疗机构级别按比例支付:三级医院85%,二级医院90%,一级医院92%,在此基础上,年满50周岁增加2%,年满60周岁增加4%,年满70周岁增加6%,年满80周岁增加8%,年满90周岁增加10%,年满100周岁及以上的支付比列为100%。根据年龄增加的支付比例最高不得超过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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