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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本级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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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门诊特殊疾病

发布时间:2016-01-01    来源:     浏览:

门诊特殊疾病是指参保人员患病后,在病情稳定的情况下,需长期在门诊治疗,发生医疗费用较高的病种。省本级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有两类30种。

      1. 门诊特殊疾病的病种

第一类特殊疾病

第二类特殊疾病

1.糖尿病2.高血压(Ⅱ Ⅲ)﹡3.再生障碍性贫血4.甲亢病5.脑血管意外后遗症6.精神病(稳定期)7.肝硬化8.甲、乙、丙、丁戊型肝炎9.肺心病10.帕金森氏病11.结核病12.类风湿关节炎13.硬皮病14.冠心病心脏介入治疗术后抗血小板聚集治疗15.冠心病(非介入治疗)16.慢性肾功能衰竭(衰竭期)药物治疗17.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18.地中海贫血(珠蛋白生成障碍性贫血)19.风心病20.干燥综合征21.高血压性心脏病22.甲状腺功能减退症23.肾病综合征23.血友病(成人)

1.恶性肿瘤病人的补充放化疗及手术后门诊支持性治疗2.慢性白血病3.红斑狼疮4.慢性肾功能衰竭的透析治疗5.肾移植术后抗免疫排斥药物治疗6.肝移植受者后续抗排异门诊治疗

(二)门诊特殊疾病的认定

由本人或单位持本人医保卡和定点医院疾病诊断资料,在工作日内,直接到省医保局办理申报登记。

(三)门诊特殊疾病的就医

患者持医保卡(刷卡)就医 → 医生开处方(检查、治疗、药品等) → 收费处缴费 → 相应科室做检查、治疗、取药等。

(四)门诊特殊疾病实行“三定”管理

1.定医疗机构:门诊特殊疾病病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以当年首次在门诊特殊疾病定点医院就诊并结算门诊特殊疾病费用后即作为本人选定医院。若同时患有精神病(稳定期)、肝炎、结核病的门诊特殊疾病病人,除选择前三种疾病相应专科医院外可再选择一家医院作为其他门诊特殊疾病的就医结算医院。同时患有一、二类门诊特殊疾病的病人,可以选择两家定点医院,就医结算不同类别的门诊特殊疾病费用,二类门诊特殊疾病最好选择能治好该疾病的医院。具体方法是,当年首次结算该种门诊特殊疾病费用的医院即为本人该年度门诊特殊疾病就医和费用结算医院,年内不能更换。

2.定就诊科室:门诊特殊疾病原则上到选定医院的对应科室就诊。

3.定诊疗项目和药品范围:以《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和《四川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管理暂行办法》中与门诊特殊疾病有关的药品和诊疗项目作为支付门诊特殊疾病费用的依据。

(五)门诊特殊疾病就医、报销的注意事项

1).在定点医院就医时,必须要求单独开具治疗该种特殊疾病药品的双处方和收据,处方上应写明药品的剂型、规格、总量和用法,并要求医院提供药品清单;二类门诊特殊疾病还需要医院提供治疗清单、检查报告单及其收据。以上资料作为报销的凭证。

(2).门诊特殊疾病一次就医的处方或购药的药品量不能超过一个月,治疗同一疾病的主要药品不超过三种。若单张处方为一月量,则报销时每月限处方、收据各一张。若因出差等特殊原因需超量开药的,需持单位证明到省医保中心申报,经过批准的超量用药最多一次不得超过三个月。

(3).对于一类门诊特殊疾病,医疗保险只支付治疗该疾病的特定药品费用;对于二类门诊特殊疾病,医疗保险只支付诊疗该疾病特定的药品、检查和治疗费用。

(4).省医保中心审批纳入门诊特殊疾病管理之前发生的门诊费用不予支付。

(5).使用中药方剂,如果与治疗门诊特殊疾病(包括一类和二类)相关,所发生的费用,医疗保险原则上予以支付。

(6).癌症手术后的支持治疗,可支付治疗性支持药品。

(六)门诊特殊疾病申报所需诊断资料

第一类特殊疾病

1.糖尿病

  1. 不同时间两次以上的静脉血糖或糖化血红蛋白化验报告单(空腹及餐后2小时)

  2. 门诊病历或出院证

    1. 高血压(Ⅱ、Ⅲ)﹡

  1. 24小时动态血压监测报告

  2. 门诊病历或出院证

    1. 再生障碍性贫血

  1. 血常规

  2. 骨髓检查报告单

  3. 门诊病历或出院证

    1. 甲亢病

  1. 甲状腺功能测定检查报告单

  2. 门诊病历或出院证

    1. 脑血管意外后遗症

  1. 脑CT或MRI报告单

  2. 近半年(但要求发病后3个月以上)的神经功能体征检查证明

  3. 门诊病历或出院证

    1. 肝硬化

  1. 血常规

  2. 肝功能

  3. 肝脾B超或CT检查报告单

  4. 门诊病历或出院证

    1. 甲乙丙丁戊型肝炎

  1. 近期(3月内)肝功能检查报告

  2. 病原学-肝炎标志物检测(如二对半)等

  3. 门诊病历或出院证

    1. 肺心病

  1. X光片(心三位片)

  2. 心脏彩超报告单

  3. 心电图

  4. 门诊病历或出院证

    1. 帕金森氏病

  1. 神经专科病情证明书(或出院证)

    1. 结核病

  1. 结核病专科的病情病情诊断证明书

    1. 类风湿关节炎

  1. 风湿免疫专科的病情诊断证明书

    1. 硬皮病

  1. 风湿免疫专科的病情病情诊断证明书

    1. 冠心病心脏介入治疗术后抗血小板聚集治疗

  1. 定点医院的相关出院证明书(含冠心病心脏介入治疗手术的出院记录)

    1. 冠心病(非介入治疗)

  1. 冠脉造影

  2. 冠脉CT

  3. 心肌酶学

  4. 心电图动态演变检查报告和出院证(记载病情和治疗计划)以及疾病诊断证明书

    1. 慢性肾功能衰竭(衰竭期)药物治疗

  1. 近半年至少2次血肌酐报告单和进行治疗的病历(记载病情和治疗方案)

    1. 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

  1. 血常规

  2. 骨髓检查报告单

  3. 进行治疗的病历(记载病情和治疗方案)和病情证明书

    1. 地中海贫血(珠蛋白生成障碍性贫血)

  1. 血常规检查报告单

  2. 血红蛋白电泳、脆性或地中海贫血基因测序检查报告

  3. 血液专科出院证(记载病情和治疗计划)或疾病诊断证明书

    1. 风心病

  1. 心脏彩超报告单以及出院证(记载病情和治疗计划)或疾病诊断证明书

    1. 干燥综合征

  1. 免疫球蛋白

  2. 抗核抗体

  3. 抗可提取性核抗原(ENA)抗体普

  4. 类风湿因子检查报告

  5. 角膜染色

  6. 唇腺活检检查报告

  7. 出院证(记载病情和治疗计划)或疾病诊断证明书

    1. 高血压性心脏病

(1)24小时动态血压报告,心脏彩超检查,出院证(记载病情和治疗计划)或病情诊断证明书

21.甲状腺功能减退症

(1)甲状腺功能检查报告以及出院证(记载病情)或疾病诊断证明书

22.肾病综合征

(1)24小时尿蛋白定量

(2) 血生化提示血白蛋白水平检查报告

(3) 肾脏穿刺病理检验报告以及出院证(记载病情和治疗计划)或疾病诊断证明书

23.血友病(成人)

(1)凝血因子、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检查报告单以及血液专科出院证(记载病情和治疗方案)或疾病诊断证明书

第二类特殊疾病

  1. 恶性肿瘤病人的补充放化疗及手术后门诊支持性疗法

  1. 出院证

  2. X光片或CT或MRI报告单

  3. 肿瘤病理学检查报告单

  1. 慢性白血病

  1. 血常规

  2. 骨髓检查报告单

  3. 出院证或门诊病历

  1. 红斑狼疮

  1. 血、尿常规

  2. 狼疮细胞学检查

  3. 相关免疫学检查

  4. 出院证或门诊病历

  1. 慢性肾功能衰竭的透析治疗

  1. 肾功能检查(血肌酐、尿素氮)报告单

  2. 定点医院进行透析的病情证明书

  3. 出院证或门诊病历

  1. 肾移植术后抗免疫排斥药物治疗

肾移植术后出院证

  1. 肝移植受着后续抗排异门诊治疗

肝移植术后出院证

﹡注:高血压分级标准:Ⅰ级:收缩压140-159mmhg,舒张压90-99mmhg;Ⅱ级:收缩压160-179mmhg,舒张压100-109mmhg;Ⅲ级 收缩压≥180mmhg,舒张压≥110mmhg。只有达到Ⅱ、Ⅲ级的高血压病患者才能申请“门诊特殊疾病”。

糖尿病诊断标准:空腹血糖≥7.0mmol/L;餐后2小时血糖≥11.1mmol/L

慢性肝炎的诊断标准:急性肝炎超过半年,或原有乙型、丙型、丁型、戊型肝炎或HBsAg携带史,本次又因同一病原再次出现肝炎症状、体征及肝功能异常者(转氨酶升高大于二倍正常值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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