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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服务

《社会保险法》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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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哪些行为属于套取医疗保险基金行为

发布时间:2016-01-01    来源:     浏览:
  1. 将不符合入院指征的参保人员收住入院或者将符合出院指征应予出院的参保人员继续滞留住院的;

  2. 未按规定查验身份证明和社会保险卡导致他人冒名顶替、挂床住院的;

  3. 采取虚记费用、串换药品或者诊疗项目、伪造证明或者凭据等手段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

  4. 将工伤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妇女生育费用等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

  5. 将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变通记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

  6. 私自联网结算或者将非定点医疗机构的费用纳入医疗保险结算的;

  7. 为不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办理家庭病床或者办理特殊疾病的;

  8. 经核实无病历记载或者病历记载与发生的医疗费用不符的;

  9. 利用特殊病种超量购药、搭车开药、转让医疗票据,从中牟利的;

  10. 不按药品实际名称、数量、金额,多开或者乱开收费票据的;

  11. 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规定,造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流失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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