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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通知 |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四川省公安厅关于开展医院安全检查工作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4-07-16    来源:     浏览:

重要通知

为进一步维护正常医疗秩序,保护医患双方人身安全,营造良好的诊疗环境,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安部等8部门《关于推进医疗机构安全秩序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卫医发[2021]28号)要求,现就开展医院安全检查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医院建立安全检查制度,在主要出入口、重点区域出入口实施安全检查,严防禁止、限制物品(详见附件)进入医院。医院应当为限制携带物品设置临时寄存处,为急危患者设置安全检查绿色通道。

二、进入医院的人员应当主动接受并配合安全检查;因身体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适宜接受设备安全检查的,应当接受人工安全检查。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医院有权拒绝其进入。拒不接受安全检查强行进入医院或者扰乱安全检查现场秩序的,安全检查人员应当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三、医院安全检查人员发现禁止携带物品的,应当先行控制现场,立即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发现限制携带物品的,应当告知其在临时寄存处寄存,对拒绝寄存强行进入医院的,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四川省医院禁止、限制携带物品

目录

一、禁止携带物品

(一)枪支、弹药:制式枪支、非制式枪支、仿真枪:枪支配用子弹、手榴弹、手雷、炸弹等。

(二)管制器具:匕首、三棱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以及其它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弩等管制器具。

(三)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索等点火、起爆器材;烟花爆竹;氰化物、农药等剧毒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硫酸、盐酸等腐蚀性物品;炭疽杆菌等传染病病原体;氢气、甲烷、液化石油气、水煤气,汽油、煤油、柴油、乙醇、乙醚,红磷、黄磷,碳化钙(电石)、镁铝粉,高锰酸钾、氯酸钾等易燃易爆危险品。

(四)各类毒品:海洛因、可卡因、大麻、冰毒等。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禁止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的物品。

二、限制携带物品

(一)菜刀、美工刀、手术刀、雕刻刀、刨刀、铣刀等刀具。

(二)锤、斧、锥、铲、锹、镐等器具。

(三)矛、剑、戟、飞镖、弹弓、弓、箭、电击器等器具。

(四)伸缩棍、双节棍、棒球棍等棍棒。

(五)催泪瓦斯、胡椒辣椒喷剂、酸性喷雾剂、驱虫动物喷雾剂等物质。

(六)其他可能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危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的物品。

供稿:保卫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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