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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情况介绍 罗才贵
一、充分认识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二、专项治理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工作重点
三、扎实做好自查自纠工作
四、严肃查办重大典型商业贿赂案件
五、建立健全防治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
一、充分认识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背景
2005年7月,新华社内参刊发了一则报道。报道称:全球最大的诊断设备生产商DPC因其子公司----天津德普诊断产品有限公司在1991年至2002年,向医生行贿162.3万美元,而被美国司法部和证券交易委员会处以近480万美元巨额罚款。 报道同时指出:商业贿赂在我国许多行业已经成为行规和企业运行的潜规则,其中尤以医疗、电信、金融、建筑等行业最为普遍,形式也越来越隐蔽,多数以技术服务费、咨询费、顾问费、外出考察、赞助业内研讨会等看似合法的形势出现。如不及时治理,商业贿赂导致的市场腐败可能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环境瓶颈。
(二)中央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情况
1、治理商业贿赂座谈会 2、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 3、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 4、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 5、中办、国办《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 6、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 7、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 8、全国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负责人会议 9、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第四次会议
自查自纠的重点:
着力解决公益性强、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相关、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问题
六大领域:
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资源开发和经销
九个行业:
银行信贷、证券期货、商业保险、出版发行、体育、电信、电力、质检、环保
(三)充分认识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1、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是中央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 2、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是加强卫生系统反腐倡廉工作的必然要求 3、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是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重要措施
二、专项治理工作的总体要求、目标和工作重点
(一)专项治理工作的总体要求和目标
1、坚持统一部署,突出重点,标本兼治,综合治理; 2、着力做好自查自纠、查办案件、建立长效机制三项重要工作; 3、在工作中注意维护医疗机构稳定,保持正常的医疗服务秩序。
(二)专项治理工作的重点
1、医疗机构的领导及有关工作人员,在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采购活动中,收受生产、经营企业及其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或回扣的行为; 2、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在临床诊疗活动中,收受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或提成的行为; 3、医疗机构接受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不按照行政事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私设小金库、用于少数人私分的行为; 4、医疗卫生机构有关人员在基建工程、物资采购、医院转制、招标等活动中,收受有关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的行为; 5、卫生、中医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权力,在医药购销和工程招标等活动中,收受有关企业和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的行为。
三、扎实做好自查自纠工作
组织准备(4月)
动员教育(5月至6月)
自查自纠(7月至8月)
分类处理(9月)
整改提高(10月)
评估验收(11月)
(一)自查自纠的主要目标
通过集中开展自查自纠,使医疗卫生系统从业人员普遍受到教育,错误观念和不正当交易行为得到纠正,廉洁从业意识得到增强; 使卫生行政部门找准监管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漏洞,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和改进监管工作; 发现商业贿赂案件线索,推动查办案件工作深入开展; 针对体制机制和制度中存在的弊端,提出改革创新的意见,为建立健全防治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长效机制奠定基础。
(二)自查自纠的主要环节
1、深入开展宣传教育 2、按照专项治理的5个重点,查找存在的突出问题 (1)查找医疗机构的领导及有关工作人员,在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采购活动中,收受生产、经营企业及其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或回扣的行为。 (2)查找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在临床诊疗活动中,收受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或提成的行为。 (3)查找医疗机构接受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不按照行政事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私设小金库、用于少数人私分的行为。 (4)查找医疗卫生机构有关人员在基建工程、物资采购、医院转制、招标等活动中,收受有关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的行为。 (5)查找卫生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权力,在医药购销和工程招标等活动中,收受有关企业和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的行为。
回 扣
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账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也就是指在商品购销中,卖方明确标价应支付价款外,暗中向买方退还钱财以争取交易机会和交易条件的行为。 回扣的特征 (1)回扣是账外暗中给予和收受的。账外暗中,是指未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账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包括不记入财务账、转入其他财务账或者做假账等。 (2)回扣是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的返还。 (3)回扣是卖方退给买方单位或者个人的。
折 扣
折扣是商品购销中的让利,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以明示并如实入账的方式给予对方的价格优惠,包括支付价款时对价款总额按一定比例即时予以扣除和支付价款总额后再按一定比例予以退还两种形式。 折扣的特征 (1)给予或者接受折扣都必须明示入账。 (2)折扣是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的返还,是买方自己节省下来的商品价款的一部分,通过卖方即时扣除或事后返还的方式给付买方。 (3)折扣是卖方给买方的,而且只能给买方单位。
回扣与折扣的本质区别
1、“帐外暗中”与“明示和如实入帐”是回扣与折扣的本质区别 2、当事人上的差别 3、对发现的问题分类作出处理 对自查自纠查出的问题,要依纪依法、实事求是地作出处理,并根据事实、情节、后果以及认错态度等,予以区别对待。 (1)对情节轻微的,以批评教育和自我纠正为主; (2)对情节严重,但在自查自纠期间能主动说清问题,认识和纠正错误的,依据有关规定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3)对拒不自查自纠、弄虚作假或掩盖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的,一经发现,从严处理; (4)对行业中普遍存在的问题,要结合纠风工作进行治理; (5)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要移送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处理。
1、医疗机构的领导及有关工作人员,在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采购活动中,收受生产、经营企业及其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或回扣的行为; 2、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在临床诊疗活动中,收受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或提成的行为; 3、医疗机构接受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不按照行政事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私设小金库、用于少数人私分的行为; 4、医疗卫生机构有关人员在基建工程、物资采购、医院转制、招标等活动中,收受有关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的行为; 5、卫生、中医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权力,在医药购销和工程招标等活动中,收受有关企业和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的行为。 l 要人人受教育,不能搞人人过关
l 讲明政策,轻装上阵
l 要给时间、给面子、给台阶
l 钱要收回,风要刹住
(三)整改工作要贯穿始终
(四)加强对自查自纠工作的督导检查
四、严肃查办重大典型商业贿赂案件
(一)突出办案重点
属于第 1、3、4、5 等四个方面的问题 属于第 2 个方面的问题
(二)加大办案力度
一是拓宽投诉举报渠道 二是认真排查案件线索 三是加强与当地执纪执法机关的沟通和联系
(三)准确区分两类案件
1、发生在各级领导干部、行政机关及其直属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医疗机构综合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范围内收受贿赂的案件 2、发生在医务人员范围内收受药品、医用耗材、医用设备生产、经营企业及其推销人员提成的案件
(四)要严格履行办案程序
五、建立健全防治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
(一)加强教育
(二)完善制度
(三)强化监督
(四)深化医药购销制度改革
当前重点抓好七方面的工作
1、改进和规范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 2、改进和规范医生开具药品处方制度 3、规范医疗机构接受的赞助 4、规范医疗机构在交易活动中收取的折扣 5、医德医风考评档案制度 6、建立巡查工作制度 7、建立行贿企业的“黑名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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