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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干部选任党风廉政意见工作规程(试行)
日期 : 2022-02-28    点击数:    来源: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规范我院征求干部党风廉政意见工作,严把选人用人政治关、品行关、作风关、廉洁关,防止干部“带病提拔”、“带病评优”等,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成都中医药大学出具党风廉政意见工作规程(试行)》等规定,结合医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院纪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出具党风廉政意见/廉政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的回复,一般以近5年收到的问题线索处置(含信访举报)为基础,根据掌握的各方面情况综合分析研判。

第三条 拟选任干部为非中共党员,院纪委将征求统战、人事、医务、教学、科研等相关部门的意见,综合研判后,出具廉政意见。

第四条 出具意见的范围:

(一)拟提拔干部;

(二)拟交流干部;

(三)试用期满转正的干部。

第五条 办理意见应当遵照以下工作流程:

(一)方式。出具党风廉政意见,中共党员书面填写《成都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党风廉政意见表》;非中共党员书面填写《成都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廉政意见表》。意见表有效期为1年,1年内原则上不再重复填报意见表。

(二)程序。意见表采取层层把关、层层负责方式,由考察对象本人填写自我鉴定,所在党组织/各民主党派及部门/科室负责人、分管院领导填写意见,最后由医院纪委综合出具意见。

(三)内容。出具意见应当按照填表要求逐一列明征求意见对象的情况。院纪委对征求意见对象的党风廉政/廉洁自律情况作出鉴定意见。

第六条 意见回复,经综合研判后,一般按照以下口径回复来函部门:

(一)在党风廉政/廉政方面未发现影响提拔任用的问题;

(二)可不影响提拔任用;

(三)暂缓提拔任用;

(四)不能提拔任用。

第七条 院纪检监察办公室在收到征求党风廉政/廉政意见函后,对于无信访反映或有信访反映已了结的,一般在3个工作日内函复;对有信访反映且正在调查核实的,一般在7个工作日内函复;情况复杂、调查核实时间较长而不能按时反馈的,应及时与来函部门沟通衔接。

第八条 工作要求

(一)加强综合研判。在深入分析研判征求意见对象问题线索核查处置情况基础上,综合日常监督、廉政档案等各方面信息,全面了解和辨识征求意见对象政治品质、道德品行、工作作风、廉洁自律等情况。

(二)坚持严格把关。对政治素质低、干部口碑差,或者信访举报持续不断、在多个重要岗位都有反映的征求意见对象,应当慎重出具意见。

(三)严守工作纪律。办理意见相关部门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纪检监察工作纪律、组织人事纪律和保密纪律,不得泄露相关情况。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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